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2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159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彩雲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
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原告尚須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份,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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