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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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0七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四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0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復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以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同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0七二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永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