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玄記產業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一九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玄記產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
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甲○○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
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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