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回復所有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二九號
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丁○○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確認回復所有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邱森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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