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法官胡森田
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條│有四││臺││││││││││品例│期月││中│毒5│臺│0││臺│0││3││危│徒│8│地│0│中│訴4││中│訴4││執8││害│刑執││檢│偵6│地│5││地│5││1││防│一行││署│2│院│2││院│2││││制│年中│││││││││││├──┼──┼────┼──┼─────┼─┼───┼────┼─┼───┼────┼───┤││有││臺│3│臺│││臺│││││傷│期執││中│5│中│上4││中│上4││2│││徒行││地│偵3│高│更6│3│高│更6│4│執7│││刑中││檢│0│分│一2││分│一2││2││害│六││署│2│院│││院│││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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