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5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5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九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九六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三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後,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判決上訴期間依照首開說明,自為十日,則自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加在途期間三日計至同年五月三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始行提起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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