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司調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司調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汪美華
代 理 人  王成華
相 對 人 汪華
相 對 人 汪時渭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聲請民事調
  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及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新臺幣壹佰萬元整,依前揭
  說明,聲請人聲請調解並未繳交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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