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38號
法定代理人 黃建博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春健 即陽春企業社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壹
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