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38號
法定代理人  黃建博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春健 即陽春企業社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壹
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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