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409號
原 告 陳進益
林怡蓁
被 告 林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7月11日下午5時1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馬秀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409號
原 告 陳進益
林怡蓁
被 告 林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7月11日下午5時1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