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284號
原 告 愛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明珠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
複代理人 沈靖家 律師
被 告 胡衍富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交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