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284號
原   告 愛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明珠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
複代理人   沈靖家 律師
被   告  胡衍富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交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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