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司雄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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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雄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戴嘉育
聲 請 人 蔡鴻玲
聲 請 人 張月燕
相 對 人 高雄市右昌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康信福
代 理 人 何裕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右昌儲蓄互助社間清償消費款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55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