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7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陳穎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叁
佰元自民國85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85年5月23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並
持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嗣未依約還款,尚積
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
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
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正。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18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
費18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