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二一五號
聲請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