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豐秩字第5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葉明庫
葉明琳
劉柏村
賴錦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0月30日中市警豐分偵社維字第1080099619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加暴行於人(民國108年9月15日14時11分許之違
序行為部分),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其餘行為均不罰。
丙○○、丁○○,均不罰。
事實及理由
壹、裁罰部分:
一、被移送人甲○○、乙○○(下稱甲○○等2人),於下列時
、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9月15日14時11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與永康路口小燕子小吃店及黃
昏市場。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加暴行於被移送人丙○○。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丙○○於警詢時指稱:於上開時地遭甲○○等2人毆打成
傷等語。乙○○於警詢時供稱:伊於上開時地與丙○○在
一起喝酒,不知何原因起衝突,伊就對丙○○潑酒,然後
伊就出手打丙○○等語。甲○○於警詢時供稱:伊於上開
時地有動手打丙○○,有打到他的頭等語。復有監視器所
翻拍之照片及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於108年9月15日所出具
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法有規
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
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法院如對被告為
有罪之判決者,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
適用之法條。準此,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倘認移送事實可罰,而移送機關誤引法條者,自得於不變
動移送事實同一性之前提下,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
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職權變更移送機關所
引用法條。次按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之案件及依本法第45
條第1項移送之案件暨普通庭受理抗告之案件,如認定行
為應予處罰者,得分別於本法第43條第1項或第45條第1項
所定案件之範圍內,就移送之事實,變更警察機關所引應
適用之法條,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8條亦有明文。而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
刑責者,其加暴行於人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可援
引該法第87條第1款予以處罰(司法院民國81年6月1日司
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參照)。本件甲○○等2人上開所為
,核屬加暴行於丙○○之態樣,雖移送機關認為甲○○等
2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規定,
然依全案之事證及上開所述(並詳如後述),本件僅能證
明甲○○等2人之行為有加暴行於丙○○之事實,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本
件移送之法條。再丙○○於上開時地因受甲○○等2人施
加暴行受有傷害,然其於警詢時業已 陳明 保留告訴權,核
係未提出刑事告訴,依上開說明,甲○○等2人開行為,
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論處。
三、審酌乙○○及丙○○於警詢時陳明兩人等人原於上開時地用
餐、喝酒,係因酒後細故發生爭吵,乙○○先行對丙○○潑
酒,嗣後甲○○等2人進而毆打丙○○,其等違反本法之動
機、目的,上開施暴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所生之危害
或損害,併審酌甲○○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資源回
收)、家庭經濟為小康之生活狀況;乙○○國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業保全、家庭經濟為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
詢問人資料)及違序後均坦承上情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罰鍰。
貳、不罰部分:
一、移送意旨略以:①被移送人甲○○等2人、丙○○及丁○○
(下稱丙○○等2人)於108年9月15日14時11分許,在臺中
市○○區○○路與永康路口小燕子小吃店及黃昏市場,因飲
宴後起衝突並互毆(下稱違序行為①),雙方各自離開後,
②丙○○等2人及少年 杜驊秦 於同日15時58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巷○○號前,欲再找甲○○等2人理論衝突原
因,詎杜驊秦因一時行動徒手毆打甲○○致傷(下稱違序行
為②),因認被移送人基於妨害他人身體之故意,於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互毆,顯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
危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乃移送本院
裁處等語。
二、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禁
止互相鬪毆,以免妨害他人身體。參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
法目的係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此觀諸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1條規定自明,故所謂互相鬥毆,需彼此相互訴諸
毆打等暴力行為,且其行為須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
安寧之程度,侵害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目的所揭櫫之保護法
益,始有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必要。次按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於
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亦準用之。本件移送意
旨認被移送人上開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
互相鬥毆」之行為,無非以:乙○○及杜驊秦坦承上開違序
行為,甲○○及丙○○等2人均否認犯行,然有員警職務報
告、被移送人筆錄相互指認及相片等資料可證為其論據。經
查:
(一)關於丙○○等2人違序行為①部分:
查丙○○等2人於警詢時除指稱丙○○當時如何遭甲○○
等2人夥同另一名友人毆打之情形外,其等均否認有毆打
、施暴於甲○○等2人,而與甲○○等2人互相鬥毆之情事
,核與乙○○於警詢時亦未指稱有遭丙○○等2人毆打、
施暴之情相符。參以依監視器所翻拍之多張照片,均僅顯
示乙○○於永康路要出手毆打丙○○,未見丙○○等2人
有對甲○○等2人施暴之情事,是綜合上情互相參證以觀
,尚難以甲○○於警詢時供稱:當時丙○○要拿椅子打乙
○○,伊才過去出手阻擋云云,推認丙○○等2人有毆打
、施暴行於甲○○等2人,並進而與甲○○等2人互相訴諸
毆打等暴力行為,且其等行為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
會安寧之程度,尚難認丙○○等2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之情事。
(二)關於被移送人違序行為②部分:
此部分依移送事實,移送機關亦認係:丙○○等2人及少
年杜驊秦於同日15時5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巷○○號前,欲再找甲○○等2人理論衝突原因,詎杜驊秦
因「一時衝動」徒手毆打甲○○致傷等情,核係杜驊秦個
人施暴行於甲○○之行為。參以甲○○於警詢時供稱:對
方十幾人在場,那十幾人大都站在那邊,他們說要叫乙○
○出來處理,不然就要每天來,只有一人出手打伊,他從
後面徒手打伊的臉等語。依其供述,併其指認,當時僅係
杜驊秦對其施暴,丙○○等人並未動手,雙方並未互相訴
諸毆打等暴力行為。又乙○○於警詢時供述其當時未在場
。至監視器所翻拍之照片,僅顯示於108年9月15日15時許
,嫌疑人步行前往案發現場,無法證明被移送人於上開時
地有互相鬥毆之情事,尚難認被移送人就此部分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之情事。
(三)此外,遍查卷內並無其他客觀事證足資認定丙○○等2人
就違序行為①部分有與被移送人甲○○等2人相互鬥毆之
行為,或被移送人就違序行為②部分有相互鬥毆之行為,
自難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加以處罰,爰
就違序行為①部分為丙○○等2人、就違序行為②部分為
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46條、第87條第
1款、第2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