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6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清繡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3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堤業國際有限公司、 廖書賢 間請求修復漏
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20,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