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吳桂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代墊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5,000
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上訴狀記載上訴人有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委任狀,應補正
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