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21號
原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億433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70萬9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金秋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21號
原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億433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70萬9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