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14號

原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億1746萬2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5萬5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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