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湘穎
法定代理人 林稚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俊傑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並
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