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司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湘穎
法定代理人  林稚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俊傑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並
  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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