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68號
原   告  江支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炳仁鉅凱機械有限公司許瓊方 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10,4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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