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22號

原告 高志宏

被告 藍浩綸 (原名 藍士勛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65號,改分前為113年度易字第1588號),經原告於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為刑事簡易判決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到院確認是要提起新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曾煒庭

法官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燁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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