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22號
原告 高志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65號,改分前為113年度易字第1588號),經原告於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為刑事簡易判決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到院確認是要提起新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曾煒庭
法官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燁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