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757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志輝

選任辯護人邱清銜律師

張必昇 律師

游淑琄 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志輝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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