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757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志輝
選任辯護人邱清銜律師
張必昇 律師
游淑琄 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志輝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