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為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鈞院羈押,然因:⑴伊之兄長及母親經醫院診斷均罹患惡性腫瘤,且伊三名子女均就學,家中經濟及父母均需伊負擔與照料;⑵伊患有糖尿病及右頰白斑症,為免病症惡化,希能具保接受治療;⑶本案相關事證均已調查明確,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供之虞;⑷依上開之理由,伊不會棄保及置家人於不顧,足見得以具保取代羈押,若鈞院認有不足,伊亦願意受限制住居之處分,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六號、第二四九六號、第二八二六號、第二八三六號、第二八三七號、第三八四一號、第四○七三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八號),本院訊問後,依證人 許至衛 等人之指證及各項書證之佐證,認聲請人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藉勢強占財物等罪嫌疑重大,所犯各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係一罪一罰,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羈押,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裁定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裁定自同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裁定自同年五月一日延長羈押二月;於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裁定自同年七月一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聲請人固以上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
㈠就聲請意旨第⑴點至第⑶點部分,聲請人前已依相同理由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八八七號、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八號裁定敘明理由而駁回聲請,有該裁定一份附卷可憑。
㈡至於聲請意旨第⑷點部分,經核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
條所列不得駁回之各款原因。本院認聲請人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藉勢強占財物等罪嫌疑重大,所犯各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採一罪一罰,認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有羈押聲請人之必要,因認仍應予羈押,聲請人以上開等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黃怡瑜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