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04號
原 告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訴訟代理人 許英美
被 告 陳裕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638元,及其中39,600元自民國94年12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4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