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600號
原告 劉興邦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
李致詠 律師
劉逸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庚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並應於5日內到院閱卷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12年10月5日中地測字第1120016909號函附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並具狀陳明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之範圍及面積為何,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薛福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600號
原告 劉興邦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
李致詠 律師
劉逸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庚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並應於5日內到院閱卷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12年10月5日中地測字第1120016909號函附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並具狀陳明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之範圍及面積為何,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