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600號

原告 劉興邦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

李致詠 律師

劉逸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庚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並應於5日內到院閱卷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12年10月5日中地測字第1120016909號函附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並具狀陳明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之範圍及面積為何,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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