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552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告 鄭羽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以112年度北小字第241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094元,及其中13,041元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其中14,053元自111年11月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期間

週年利率

1

13,041元

自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4,053元

自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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