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09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098號

原告 羅志訓

被告 林俞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652號),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1日上午5時28分許,酒後行經過臺中市○○區○○巷000號前時,見訴外人 賴婕安 在該處講電話並等待鎖匠即原告為其開鎖,即無任何緣由先將賴婕安打倒在地並再毆打其頭部。嗣原告到場,被告作勢歐打原告,原告見狀即將被告推開,並騎上機車欲離去,被告竟另基於傷害之犯意,隨即跟上前,並以腳踹原告所騎乘之機車,使原告連人帶車撞向一旁牆壁,致原告受有下背部擦傷之傷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以腳踹向原告所騎乘之機車,使原告連人帶車撞向牆壁,致原告受有下背部擦傷之事實,業據引用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56號刑事卷證資料為證,且被告上開行為經本院上開判決以被告對訴外人賴婕安及原告各犯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6月在案,亦有上開刑事決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18頁),並經調取本院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正。是原告主張被告有不法侵害其身體權,致其受傷之行為,尚非無據,堪以採憑。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以腳踹向原告所騎乘之機車,使原告連人帶車撞向牆壁,致原告受有下背部擦傷之傷害,揆諸前開規定,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兩造自陳之學經歷、收入狀況及經濟條件(見本院卷第48頁、111年度偵字第23991號卷第27頁),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之財產所得狀況(置於本院證物袋內,為維護兩造之隱私、個資,爰不詳予敘述),並參酌兩造素昧平生、互不相識,被告僅因飲酒即無端隨機故意傷害原告之加害情節,及原告所受傷勢尚輕,與對原告所造成之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實屬過高,原告應以2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尚難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11月16日(見附民卷第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諭知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㈤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審理期間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為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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