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335號
原告 何玠樺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黃郁雯 律師
黃雅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莠茵 即佳億化工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契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