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480號上訴人 徐立城 即被告美國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立城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立城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8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1月14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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