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778號上訴人乙○輔佐人丙○○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沐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1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湯美玉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