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83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馬在勤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佳雯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83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馬在勤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佳雯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