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4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494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改行通常訴訟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 郭佳珮 、郭建新被訴傷害一案,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有刑事訴訟法第45
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事由,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甲○○之兒子,2人常因細故爭執,於民國96年4月9日8時許,被告乙○○再度與甲○○發生爭執,被告乙○○乃基於傷害之犯意,在桃園縣龜山鄉富源村8鄰12之5號,推倒甲○○,致甲○○之手指遭地上之玻璃割傷後,再壓住甲○○之小腿,打甲○○耳光
1下,使甲○○受有右前臂多處破皮、右手第4指割裂傷、雙腳小腿鈍挫傷、左側臉頰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書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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