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2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桃簡字第27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8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審酌被告於無故侵入他人使用之建築物,危害告訴人對建築物之使用、管領,惟其侵入之時間短暫,及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固於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惟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非在96年4月24日以前,未合於減刑之規定,不予減刑,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