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3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其就被訴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犯罪事實坦白承認,且經證人陳莉蓁於偵查中證述在卷,復有第一級毒品 古柯鹹 (淨重975.41公克)等扣案為證,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等附卷可稽,是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月9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裁定自96年4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陳雪玉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