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6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