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 翁文賓 被告 翁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3,750元(計算方式:4,437.5平方公尺580元/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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