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93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939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許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貳仟零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零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上開
新臺幣壹萬零陸拾貳元金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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