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司調字第209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賢能 、 劉鳳玲 等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劉賢能之債權人。相對
人劉賢能、劉鳳玲間就第三人即被繼承人坐落臺中市○○區
○○○段○○○○○○○號土地及同段5420建號建物之遺產所為之
遺產分割協議,疑有害及聲請人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
規定請求變更前揭不動產於民國105年4月19日所為之分割繼
承登記,並回復為相對人劉賢能、劉鳳玲公同共有,為此聲
請調解云云。
三、惟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尚須撤銷相
對人劉賢能、劉鳳玲間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核其性質屬形成
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
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
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簡琦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