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7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代理人 潘慶運 相對人 張歐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361號案件受理,同時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供擔保後,停止本院10
6年度司執字第149057號強制執行事件中,相對人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強制執行。惟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業已先後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361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17號均判決相對人敗訴,且不得再為上訴確定,是上開1629-2地號原裁定停止執行原因已失所附麗,本案停止執行裁定應予撤銷。爰聲請撤銷本案准予停止執行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間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事件及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訛,固堪認屬實。惟查,本院所為上開停止執行之裁定,乃係以聲請人供擔保為要件,而准予「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判確定前」暫予停止強制執行之程序,又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既經判決確定,則上開停止執行裁定所定暫予停止執行之期限顯已屆至,自已不生停止執行之效力,是債權人仍可執原執行名義促請執行法院續行執行,尚無撤銷原裁定之必要。且本院亦查無強制執行法有何關於當事人於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確定後,得另為聲請撤銷該裁定之規定。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核非有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