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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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智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智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仁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8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育仁明知影片「琅玡榜」係世銓多媒體有限公司(下稱世銓公司)得專屬授權而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且現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內,非經世銓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被告張育仁竟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等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7年3月26日下午4時5分至同年月27日上午10時10分間,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號4樓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IP位置27.1
05.244.225),登入FOXY傳輸軟體,搜尋、重製下載及公開傳輸含有前揭「琅玡榜」視聽著作之檔案。嗣經警方於107年3月26日下午6時42分執行網路巡邏發現後,始悉上情。
案經告訴人世銓公司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張育仁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而前開罪名,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世詮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併辦意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512號)略以:被告張育仁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等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7年4月9日凌晨0時48分許,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號4樓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IP位置219.84.62.8,屬動態IP),登入FOXY傳輸軟體,搜尋、重製下載及公開傳輸含有「琅玡榜」視聽著作之檔案,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並與前揭起訴部分有集合犯之質實上一罪關係,而移送併案審理。惟前開起訴部分既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移送併辦部分自與本案無審判不可分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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