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41號原告 孟祥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璟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核原告起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此部分屬因非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則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4,
000元(計算式:1,000元+3,000元=4,00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欠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00
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