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13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鴻洲具保人蕭美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蕭美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鴻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蕭美蓮於民國108年3月27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及具保人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及被告之拘提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查,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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