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87號原告 張肇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千里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於20日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業於104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僅於105年1月22日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08,580元,至今仍未繳納裁判費59,509元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陳報狀及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各乙紙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