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4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原名 黃金朝 )選任辯護人 姜至軒 律師
賴彌鼎 律師 林宗竭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廿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先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廿七日執行羈押,復自同年九月廿七日、十一月廿七日起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六年一月廿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一月廿七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林秀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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