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黃選任辯護人蔡明熙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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