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四三號
聲請人 鄭永生 Vin
許芮寶 Mae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蕭肋祥 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四三號
聲請人 鄭永生 Vin
許芮寶 Mae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蕭肋祥 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