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62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6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級俸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二六號
原告甲○○被告教育部右當事人間因級俸事件,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八○四號裁定,聲請再審,關於原告所稱追加訴之聲明部分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級俸事件,對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八○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時,所為追加訴之聲明部分並非對該裁定不服,而係起訴,自應以提起行政訴訟程序處理,查該部分原告起訴,係請求將被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台人㈠字第八六一○六○○○號函頒之「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敍表」中校起敍三一○元部分及少校起敍二七五元部分均撤銷,足見該項主張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葉振權
評事 黃璽君 評事 沈水元 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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