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40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5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吉利全交通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11月17日│347,760元│AA三四八七三二││││ 徐鳳嬌 │平鎮分行│││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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