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破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抗字第1號抗告人 張耀明 (即歐跑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抗告人因宣告破產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2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民國101年6月11日就任歐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跑公司)清算人,清算程序中發現歐跑公司資產總額僅新臺幣(下同)7,733,492元,而負債10,507,750元,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89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對歐跑公司為破產宣告,經原裁定駁回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歐跑公司現有財產足夠組成破產財團,支應相關費用,且財產均為現金,無變現問題,又除積欠稅捐機關債務外,僅另有兩間會計事務所80,000元債務,是本件有宣告破產實益,聲明:㈠原裁定廢棄。㈡上廢棄部分,宣告歐跑公司破產,並選任 廖學能 律師任破產管理人。
三、經查:㈠按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
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最高法院98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參照)。
㈡抗告人陳報歐跑公司總資產為7,733,492元,其中現金5,782
,677元、存款1,950,815元;而負債總額共計10,507,750元,其中積欠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分局1,668,872元、臺中分局8,758,878元,合計10,427,750元,此有抗告人提出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名冊、財產明細等資料可憑(原審卷第7-10頁),歐跑公司積欠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稅捐金額達10,427,750元,依法既應優先其他普通債權受償(稅捐稽徵法第6條參照),則以抗告人所陳歐跑公司財產,顯不足清償應優先受償之稅捐債務,倘貿然宣告破產,勢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徒使優先債權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之債權減少分配,其他債權人因仍無受分配之可能,亦屬無益,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原法院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宋富美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