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破字第15號聲請人 張耀明 (即歐跑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歐跑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歐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跑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解散,於101年5月4日推選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於101年6月11日就任,業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於清算時,發現歐跑公司資產總額僅為新臺幣(下同)7,733,492元,而負債高達10,507,750元,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爰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9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並檢附歐跑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名冊、財產明細及資產負債表為憑。
二、按破產制度,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總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是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其他債權人即無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甚至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68號、94年度台抗字第918號裁定要旨,及最高法院98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依聲請人所提出歐跑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名冊、財產明細及資產負債表,歐跑公司資產總額7,733,492元,為現金5,782,677元、銀行存款1,950,815元之總和,負債10,507,750元,則包括應付稅捐10,427,750元及應付會計師費用80,000元,可見歐跑公司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其他債權人即無受償之可能。倘予以宣告破產,尚應支付破產管理人報酬,且破產程序一旦進行,期間尚須支付監察人之報酬及破產程序進行所需支出之費用,諸如破產管理人應清查、整理債務人之財產狀況,並編造債權表及資產、召開債權人會議、行使其他權限等,無一不以破產財團之財產支出,反而須優先支付,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是以本件宣告破產即無實益,要無宣告破產徒生耗費之必要,故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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